典型意义:依据《保险法》司法讲解(二)的规定,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亲自签字或者盖章,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,对投保人不生效。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,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。
案情介绍:2012年,周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,附加按期重大疾病保险。然而,在2022年,周某声称保险合同无效,缘由是他倡导在投保过程中存在代填写投保单的状况,并需要保险公司全额退保。保险公司核查后,未能确认周某所述属实,因此没办法满足他的诉求,双方因此产生争议。
调解经过及结果:调解过程中,调解员向周某指出,在其投保后的十年间,其按时交纳每期保险费,在这段时间有足够时间知道保险合同内容或是提出质疑,故此调解员建议周某理性看待保险合同。最后双方经过调解达成了一致,纠纷得以解决。
案例提示:一是在购买保险商品时,买家应根据投保单的需要亲自填写并签字,以确保投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。二是投保人应当充分知道保险合同的内容,特别是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部分。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要紧义务之一,其履行与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密切有关。三是假如投保人有疑问,应在购买前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交流,以明确保险合同的条约和内容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保险法